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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什么不能取消会计的库存明细账

编辑:郴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23-05-28

取消会计明细账无法防范舞弊

假设有一销售提货单是假造的,仓库管理员未能识别出来而发货了,总之,货被人提走了而未收到款项。此后,提货单同时也录入系统,这笔存货被扣除。单从仓库管理的角度来看,“账实相符”,显得一切正常。也就是说,依靠仓库管理系统的自身机制,是无法杜绝此类问题的。在当前ERP下,会计能发现这一问题吗?ERP的设计特点是模块化,一般划分为总账、固定资产、销售订单处理、存货控制、应收账款、应付账款、采购订单处理和工资等八大块(正应了“大卸八块”的成语),会计人员掌管总账,有关的业务模块掌管明细账,并在业务发生时,自动生成只有金额没有数量的总账分录发送到总账模块。所以,销售模块向会计的总账模块发送分录“借:银行存款(应收账款) 贷:主营业务收入”,仓库模块也向会计总账模块发送分录:“借:主营业务成本 贷;库存商品”。

既然在ERP中,会计自身不设明细数量账,只能依赖仓库明细账的查询功能,而仓库账中确有其事,会计总账模块只好全接收了,其结果当然是,在会计系统中,这笔业务没有“借:银行存款 贷:主营业务收入”的记录,却有“借;主营业务成本 贷:库存商品”的记录,这一票货毫无回报地说没就没了,其成本则混进其它已销售商品的成本中,被掩盖起来,这就是“管货的也管明细账,只向会计报总金额”的直接后果,可见,ERP的设计者连基本的会计常识都没有,其思路是大有问题的!

正确的做法应当是,财务会计也同时开设库存明细账,依据多联式原始凭证的“财务联”记账,进行数量与金额的双重登记,并与仓管员的仓库数量账相互核对,通过在实物数量上的“账账相符”(如有差异,应可以解释)来增加企业的资产完整。上述业务有两种可能:

一、造假行为只局限于出货环节。假销售提货单是直接交到仓库去提货的,属盗窃行为,则会计手头不可能有原始凭证的“财务联”,在会计的库存账上当然没有任何记录。通过仓库存货账与会计存货账的明细数量比对,就能锁定这一笔有差异的业务,进而采取追查报案、完善单据识别手段等措施来“亡羊补牢”;

二、造假行为是系统性的,延伸到全套“多联式原始凭证”,其“财务联”也送到了会计手中,这就启动了复式簿记的“资产保护机制”了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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